明朝时期 自朱元璋推翻元朝统治在应天(南京)称帝至明思宗朱由检自杀(1368~1644),通称明。明朝建立后,朱元璋派专人前往西藏,诏谕各地僧俗首领归顺新朝。明廷仍然维持从中央到藏族地方的一套阶梯式封建体系。由于西藏社会中宗教势力日趋强大,明代对西藏地方实行“多封众建,尚用僧徒”,在政治上以宽容的政策维持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僧俗领主间的封建关系,同时辅以加强经济上相互依存关系的措施。
明朝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给藏族社会带来了较为稳定的局面,使藏族社会的经济、文化得到很大发展。明时,西藏地区出现格鲁教派,并由此派产生出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两大活佛转世系统,对于此后的藏族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元亡后,西藏由元朝的政治隶属关系向明朝政治隶属关系的迅速转变,不仅表明西藏与明朝政治隶属关系的确立是直接以元朝对西藏百余年的统治为基础的,也说明明朝依然是沿着元朝业已奠定的基础和模式向前发展。
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 明朝在建国之初,即把在其他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军事行政制度施行于西藏地方。洪武七年(1374),明朝在河州设置西安行都指挥使司,下辖乌思藏、朵甘、河州三卫,又升乌思藏、朵甘两个卫指挥使司为行都指挥使司,下设行都司、卫、所等机构。次年,明朝又设置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元代的吐蕃等处宣慰使司和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遂并为朵甘卫,元代的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则改为乌思藏卫和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分别管理前后藏、昌都(包括四川、青海、甘肃部分藏区)及阿里地区(包括拉达克)的军政事务。各级机构的官员,如指挥使、指挥副使、指挥同知、元帅、指挥佥事、招讨、巡检、万户、千户、副千户、所镇抚等,均由明中央政府直接敕封当地的僧俗首领担任,由朝廷统一规定其官阶。其中万户一职,在永乐年间由朝廷予以废除。
明朝沿袭元朝利用和扶持佛教的政策,但改变了元朝仅仅倚重萨迦一派的做法,对具有地方实力的诸教派首领均赐加封号。明朝共敕封大宝法王、大乘法王、大慈法王三大法王和赞善王、护教王、辅教王、阐教王、阐化王五个王,史称“八王”。五王各有封地,分别统辖各自地区。除赞善王外,其余四王的封地都在西藏地区。法王和王以下各级僧官由朝廷任免,除法王和王之外,明朝还封西天佛子、大国师、国师、禅师、都纲、喇嘛等各种僧官名号。
明朝统治者在分封的同时,又建立一套严格的朝贡制度,通过朝贡制度体现王朝与乌思藏地方之间的隶属关系。明朝虽采取普遍封赐的办法,但名义上却委托帕竹一派行使西藏地方权力。洪武五年(1372)明太祖遣员入藏,封当时的帕竹派首领释迦坚赞“灌顶国师”名号,这是明朝建立后,帕竹地方政权首次正式接受明朝封号。帕竹地方政权在西藏地方建立宗本制度,委派宗本管理各宗行政事务。宗本既是地方政权的官员,同时又受明朝的委托,被授予都指挥佥事的官职,成为中央政府属下的官员。明朝西藏地区的行政区划基本上沿用元朝的旧制。
经济交流 在明王朝的扶持下,西藏与中国内地的经济交流无论从形式、范围、数量上都大大超过了前代。通过频繁、多渠道的贸易往来,藏汉民族间逐渐形成一种经济上相互补偿的利益机制,从而推进了明代国家的统一。
①制订朝贡制度。明朝中央规定,西藏地方僧俗官员除三大法王外,作为明朝的一个辖区首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向朝廷贡献牲畜、皮毛、藏绒、药材、藏香、铜佛等土特产品和手工艺品。朝廷为表示对边远地区的关怀,以高于原价值数倍的金、银、钞、绸缎、粮食和茶叶等回赐朝贡者。贡赐既是中央与地方之间政治关系的体现,也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往来,对中央政府推行治理西藏的施政措施起了重要作用。
②大力发展茶马互市。明代茶马互市日趋繁荣,不仅密切了藏汉两族以及西藏与其他兄弟民族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也进一步加强了明朝中央政府统辖西藏地方的政治地位。明朝中央以巨额赏赐资助西藏,赏赐品除金银、丝绸、布匹、服饰以外,还有大量茶叶。明初官办的茶马互市占据重要地位,洪武初年即专设茶马司进行管理,从明朝建国之初到正统末年废止,官营茶马互市虽时间不长,但规模很大。民间私茶贸易也冲破官府禁阻,到明中后期竟取代官办贸易而成为茶马互市的主要形式。茶马互市通过官、私等各种渠道,使内地的金银、彩币、绸缎、布匹、僧服、鞍马、巴茶、陕茶、湘茶、米、水果、炉具、锣锅、伞盖、骡、黄牛、乘驼、姜、盐、纸张、胡椒、灯笼、手炉、凳子、帐房、圆扇、瓷器等流入西藏,西藏地方的蕃呢、氆氇、良马、牦牛、羊毛、虎皮、豹皮、水獭皮、青稞、藏香、虫草、藏经、舍利、铜佛、唐卡、甲胄等输入内地。
③加强西藏地方交通建设。明初,中央政府多次谕令西藏政教首领复修青藏、川藏驿道,新修商道、茶道,并派内地民工进入藏区,与藏族人民一起架桥修路,治理交通。青藏驿道于明永乐五年(1407)、十二年(1414)两次整修,成为明王朝前期西藏地方通往内地的主要交通通道。川藏驿道是由明初川藏部分驿站与茶道整修而成。明中叶以后,川藏道不论是驿传还是茶马贸易均取代青藏道成为西藏与内地的交通要道。
文化交流 明代西藏地方与祖国内地文化交流得到不断加强,主要表现在:
①佛教典籍。明朝在京城设立西蕃馆,将与西藏来往的公文进行翻译和保存,并设立番经厂专门刻印藏传佛教经书。明代东北地区已有藏传佛教的足迹,宣德八年(1433)的《重建永宁寺碑记》不仅使用了汉文、蒙古文和女真文,而且也使用了藏文。明代西藏大批贡使、藏僧进入内地,留居京师,他们积极传播西藏传统文化,并将内地的文化典籍传入西藏,进一步促进了藏汉文化交流。
②雕版印刷。到明代,元时传入西藏的雕版印刷术随着大量纸张及汉地佛经的流入,推动了西藏刻版印刷业的产生和发展。永乐时期,内地刻印的藏文大藏经《甘珠尔》被萨迦寺、色拉寺珍藏。嘉靖三十五年(1556),明廷在北京番经厂刻印了汉文《大藏经》,不久传入西藏。万历年间又刻成《丹珠尔》大藏经,明廷以其作为中央王朝推崇佛教的凭证分别赐予西藏宗教领袖人物及各地寺院。
③建筑技艺。明朝时期藏汉建筑技艺的融合得到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在西藏寺庙建筑上体现得更为典型,如哲蚌寺、扎什伦布寺的建筑艺术融合了汉地的鎏金、减柱技术及汉式金顶建造技艺。由于藏汉建筑技艺的交流,形成了将传统的藏族建筑技术同汉式屋顶和斗拱结合的藏式建筑独特风格。
④绘画艺术。16世纪后期形成的西藏噶玛噶赤画派明显受到内地绘画,特别是四川绵竹画派的很大影响。
⑤文史典籍。明代中原的学术思想进一步传入藏族地区,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汉文史书中有关吐蕃历史的记载被译成藏文。在中原史学的影响下,藏族学者盛行研究和编纂历史,《汉藏史集》、《青史》、《新红史》、《贤者喜宴》、《萨迦世系史》等一批著作相继问世。
这时期体现藏汉交流和藏族文化新成果的著作层出不穷,不仅反映出西藏纳入中央政权直接治理后藏族传统文化的繁荣发展,而且大大丰富了中华文化的宝库。同时,藏族宗教文化、藏医、天文历算、文学艺术及生活习俗还对蒙古、撒拉、纳西等民族形成重大影响,推进了中华民族文化的交融、汇聚。
明朝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给藏族社会带来了较为稳定的局面,使藏族社会的经济、文化得到很大发展。明时,西藏地区出现格鲁教派,并由此派产生出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两大活佛转世系统,对于此后的藏族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元亡后,西藏由元朝的政治隶属关系向明朝政治隶属关系的迅速转变,不仅表明西藏与明朝政治隶属关系的确立是直接以元朝对西藏百余年的统治为基础的,也说明明朝依然是沿着元朝业已奠定的基础和模式向前发展。
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 明朝在建国之初,即把在其他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军事行政制度施行于西藏地方。洪武七年(1374),明朝在河州设置西安行都指挥使司,下辖乌思藏、朵甘、河州三卫,又升乌思藏、朵甘两个卫指挥使司为行都指挥使司,下设行都司、卫、所等机构。次年,明朝又设置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元代的吐蕃等处宣慰使司和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遂并为朵甘卫,元代的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则改为乌思藏卫和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分别管理前后藏、昌都(包括四川、青海、甘肃部分藏区)及阿里地区(包括拉达克)的军政事务。各级机构的官员,如指挥使、指挥副使、指挥同知、元帅、指挥佥事、招讨、巡检、万户、千户、副千户、所镇抚等,均由明中央政府直接敕封当地的僧俗首领担任,由朝廷统一规定其官阶。其中万户一职,在永乐年间由朝廷予以废除。
明朝沿袭元朝利用和扶持佛教的政策,但改变了元朝仅仅倚重萨迦一派的做法,对具有地方实力的诸教派首领均赐加封号。明朝共敕封大宝法王、大乘法王、大慈法王三大法王和赞善王、护教王、辅教王、阐教王、阐化王五个王,史称“八王”。五王各有封地,分别统辖各自地区。除赞善王外,其余四王的封地都在西藏地区。法王和王以下各级僧官由朝廷任免,除法王和王之外,明朝还封西天佛子、大国师、国师、禅师、都纲、喇嘛等各种僧官名号。
明朝统治者在分封的同时,又建立一套严格的朝贡制度,通过朝贡制度体现王朝与乌思藏地方之间的隶属关系。明朝虽采取普遍封赐的办法,但名义上却委托帕竹一派行使西藏地方权力。洪武五年(1372)明太祖遣员入藏,封当时的帕竹派首领释迦坚赞“灌顶国师”名号,这是明朝建立后,帕竹地方政权首次正式接受明朝封号。帕竹地方政权在西藏地方建立宗本制度,委派宗本管理各宗行政事务。宗本既是地方政权的官员,同时又受明朝的委托,被授予都指挥佥事的官职,成为中央政府属下的官员。明朝西藏地区的行政区划基本上沿用元朝的旧制。
经济交流 在明王朝的扶持下,西藏与中国内地的经济交流无论从形式、范围、数量上都大大超过了前代。通过频繁、多渠道的贸易往来,藏汉民族间逐渐形成一种经济上相互补偿的利益机制,从而推进了明代国家的统一。
①制订朝贡制度。明朝中央规定,西藏地方僧俗官员除三大法王外,作为明朝的一个辖区首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向朝廷贡献牲畜、皮毛、藏绒、药材、藏香、铜佛等土特产品和手工艺品。朝廷为表示对边远地区的关怀,以高于原价值数倍的金、银、钞、绸缎、粮食和茶叶等回赐朝贡者。贡赐既是中央与地方之间政治关系的体现,也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往来,对中央政府推行治理西藏的施政措施起了重要作用。
②大力发展茶马互市。明代茶马互市日趋繁荣,不仅密切了藏汉两族以及西藏与其他兄弟民族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也进一步加强了明朝中央政府统辖西藏地方的政治地位。明朝中央以巨额赏赐资助西藏,赏赐品除金银、丝绸、布匹、服饰以外,还有大量茶叶。明初官办的茶马互市占据重要地位,洪武初年即专设茶马司进行管理,从明朝建国之初到正统末年废止,官营茶马互市虽时间不长,但规模很大。民间私茶贸易也冲破官府禁阻,到明中后期竟取代官办贸易而成为茶马互市的主要形式。茶马互市通过官、私等各种渠道,使内地的金银、彩币、绸缎、布匹、僧服、鞍马、巴茶、陕茶、湘茶、米、水果、炉具、锣锅、伞盖、骡、黄牛、乘驼、姜、盐、纸张、胡椒、灯笼、手炉、凳子、帐房、圆扇、瓷器等流入西藏,西藏地方的蕃呢、氆氇、良马、牦牛、羊毛、虎皮、豹皮、水獭皮、青稞、藏香、虫草、藏经、舍利、铜佛、唐卡、甲胄等输入内地。
③加强西藏地方交通建设。明初,中央政府多次谕令西藏政教首领复修青藏、川藏驿道,新修商道、茶道,并派内地民工进入藏区,与藏族人民一起架桥修路,治理交通。青藏驿道于明永乐五年(1407)、十二年(1414)两次整修,成为明王朝前期西藏地方通往内地的主要交通通道。川藏驿道是由明初川藏部分驿站与茶道整修而成。明中叶以后,川藏道不论是驿传还是茶马贸易均取代青藏道成为西藏与内地的交通要道。
文化交流 明代西藏地方与祖国内地文化交流得到不断加强,主要表现在:
①佛教典籍。明朝在京城设立西蕃馆,将与西藏来往的公文进行翻译和保存,并设立番经厂专门刻印藏传佛教经书。明代东北地区已有藏传佛教的足迹,宣德八年(1433)的《重建永宁寺碑记》不仅使用了汉文、蒙古文和女真文,而且也使用了藏文。明代西藏大批贡使、藏僧进入内地,留居京师,他们积极传播西藏传统文化,并将内地的文化典籍传入西藏,进一步促进了藏汉文化交流。
②雕版印刷。到明代,元时传入西藏的雕版印刷术随着大量纸张及汉地佛经的流入,推动了西藏刻版印刷业的产生和发展。永乐时期,内地刻印的藏文大藏经《甘珠尔》被萨迦寺、色拉寺珍藏。嘉靖三十五年(1556),明廷在北京番经厂刻印了汉文《大藏经》,不久传入西藏。万历年间又刻成《丹珠尔》大藏经,明廷以其作为中央王朝推崇佛教的凭证分别赐予西藏宗教领袖人物及各地寺院。
③建筑技艺。明朝时期藏汉建筑技艺的融合得到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在西藏寺庙建筑上体现得更为典型,如哲蚌寺、扎什伦布寺的建筑艺术融合了汉地的鎏金、减柱技术及汉式金顶建造技艺。由于藏汉建筑技艺的交流,形成了将传统的藏族建筑技术同汉式屋顶和斗拱结合的藏式建筑独特风格。
④绘画艺术。16世纪后期形成的西藏噶玛噶赤画派明显受到内地绘画,特别是四川绵竹画派的很大影响。
⑤文史典籍。明代中原的学术思想进一步传入藏族地区,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汉文史书中有关吐蕃历史的记载被译成藏文。在中原史学的影响下,藏族学者盛行研究和编纂历史,《汉藏史集》、《青史》、《新红史》、《贤者喜宴》、《萨迦世系史》等一批著作相继问世。
这时期体现藏汉交流和藏族文化新成果的著作层出不穷,不仅反映出西藏纳入中央政权直接治理后藏族传统文化的繁荣发展,而且大大丰富了中华文化的宝库。同时,藏族宗教文化、藏医、天文历算、文学艺术及生活习俗还对蒙古、撒拉、纳西等民族形成重大影响,推进了中华民族文化的交融、汇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