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条协议》 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就和平解放西藏达成的协议,全称《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因协议内容共17条,故简称“十七条协议”,1950年10月昌都战役后,西藏地方政府加快了和平谈判的步伐。1951年十四世达赖喇嘛丹增嘉措亲政后,委派阿沛·阿旺晋美(噶伦)、凯墨·索南旺堆(藏军总司令)、土丹旦达(译仓秘书长)、土登列门(四品官员)、桑颇•登增顿珠(四品官员)5人为全权代表,赴北京与中央政府谈判和平解放事宜。4月26日,中央政府派出李维汉(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张经武(中央军委办公厅主任)、张国华(西藏工委书记、第18军军长)和孙志远(西藏军政委员会秘书长)为和谈全权代表。29日,双方在北京开始和平解放西藏的谈判。5月23日,在北京举行《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签字仪式,朱德、李济深副主席,陈云副总理主持仪式,双方全权代表在协议上签字。28日,《人民日报》用藏、汉两种文字全文公布“十七条协议”。协议签订后,中央政府任命张经武为中央人民政府驻西藏代表,同时人民解放军分四路向西藏进军,10月进驻拉萨。“十七条协议”的签订标志着西藏的和平解放,西藏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摆脱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完成了与祖国的统一,实现了西藏由封建农奴制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性跨越。
一、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的大家庭中来。
二、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
三、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
四、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
五、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应予维持。
六、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系指十三世达赖喇嘛与九世班禅额尔德尼彼此和好相处时的地位及职权。
七、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寺庙的收入,中央不予变更。
八、西藏军队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武装的一部分。
九、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
十、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
十一、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
十二、过去亲帝国主义和亲国民党的官员,只要坚决脱离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关系,不进行破坏和反抗,仍可继续供职,不究既往。
十三、进入西藏的人民解放军遵守上列各项政策,同时买卖公平,不妄取人民一针一线。
十四、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并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邻邦和平相处,建立和发展公平的通商贸易关系。
十五、为保证本协议之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设立军政委员会和军区司令部,除中央人民政府派去的人员外,尽量吸收西藏地方人员参加工作。参加军政委员会的西藏地方人员,将包括西藏地方政府及各地区、各主要寺庙的爱国分子,由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代表与有关各方面协商提出名单,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十六、军政委员会、军区司令部及入藏人民解放军所需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西藏地方政府协助人民解放军购买和运输粮秣及其他日用品。
十七、本协议于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首席代表:阿沛·阿旺晋美(签字盖章)
代表:凯墨·索南旺堆(签字盖章)
土丹旦达(签字盖章)
土登列门(签字盖章〉
桑颇·登增顿珠(签字盖章)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1951年5月23日)
西藏民族是中国境内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之一,与其他许多民族一样,在伟大祖国的创造与发展过程中,尽了自己的光荣的责任。但在近百余年来,帝国主义势力侵入了中国,因此也就侵入了西藏地区,并进行了各种的欺骗和挑唆。国民党反动政府对于西藏民族,则和以前的反动政府一样,继续行使其民族压迫和民族离间的政策,致使西藏民族内部发生了分裂和不团结。而西藏地方政府对于帝国主义的欺骗和挑唆没有加以反对,对伟大祖国采取了非爱国主义的态度。这些情况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陷于奴役和痛苦的深渊。一九四九年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基本的胜利,打倒了各民族的共同的内部敌人——国民党反动政府,驱逐了各民族的共同的外部敌人——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在此基础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央人民政府宣布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的大家庭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自己的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中央人民政府则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其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自此以后,国内各民族除西藏及台湾区域外,均已获得解放。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各上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之下,各少数民族均已充分享受民族平等的权利,并已经实行或正在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为了顺利地清除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在西藏的影响,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和主权的统一,保卫国防,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获得解放,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中来,与国内其他各民族享受同样的民族平等的权利,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中央人民政府于命令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之际,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遣代表来中央举行谈判,以便订立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一九五一年四月下旬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到达北京。中央人民政府当即指派全权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于友好的基础上举行了谈判。谈判结果,双方同意成立本协议,并保证其付诸实行。(1951年5月23日)
一、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的大家庭中来。
二、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
三、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
四、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
五、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应予维持。
六、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系指十三世达赖喇嘛与九世班禅额尔德尼彼此和好相处时的地位及职权。
七、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寺庙的收入,中央不予变更。
八、西藏军队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武装的一部分。
九、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
十、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
十一、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
十二、过去亲帝国主义和亲国民党的官员,只要坚决脱离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关系,不进行破坏和反抗,仍可继续供职,不究既往。
十三、进入西藏的人民解放军遵守上列各项政策,同时买卖公平,不妄取人民一针一线。
十四、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并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邻邦和平相处,建立和发展公平的通商贸易关系。
十五、为保证本协议之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设立军政委员会和军区司令部,除中央人民政府派去的人员外,尽量吸收西藏地方人员参加工作。参加军政委员会的西藏地方人员,将包括西藏地方政府及各地区、各主要寺庙的爱国分子,由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代表与有关各方面协商提出名单,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十六、军政委员会、军区司令部及入藏人民解放军所需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西藏地方政府协助人民解放军购买和运输粮秣及其他日用品。
十七、本协议于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首席代表:李 维 汉:(签字盖章)
代表:张 经 武(签字盖章)
张 国 华(签字盖章)
孙 志 远(签字盖章)
代表:张 经 武(签字盖章)
张 国 华(签字盖章)
孙 志 远(签字盖章)
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
首席代表:阿沛·阿旺晋美(签字盖章)
代表:凯墨·索南旺堆(签字盖章)
土丹旦达(签字盖章)
土登列门(签字盖章〉
桑颇·登增顿珠(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