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干部如何行使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利?

2016-02-23 15:35:54来源:西藏知识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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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西藏的藏族干部如何行使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利?

  根据国家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西藏自治区自治机关有权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享有自治权利,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主要是:

  ①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②有权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西藏实际情况的,西藏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③有权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④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时,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

  ⑤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人员;

  ⑥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⑦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主权和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的权利;

   ⑧有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保护、整理本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繁荣本民族文化的权利。

     西藏自治区在政权建设方面,明确规定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不得少于80%,使得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干部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其中,藏族干部已成为西藏各项事业的骨干,各级人大、政府、政协的主要负责人都由藏族干部担任。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就全国性事务来说,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藏族和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

     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此外,还有一批西藏的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有的还在中央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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