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改革前的旧西藏仍处于政教合一制度下,藏传佛教独揽大权,庙宇丛生,僧尼成群,香火缭绕,表面一幅佛法昌盛的景象,实则宗教特权横行,信仰选择剥夺,教派争斗激烈,与宗教信仰自由的理念背道而驰。新西藏不仅取缔了宗教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司法等领域的封建特权,还打破了藏传佛教寺庙内部的阶级压迫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科学的寺庙管理体制,优化了寺庙的公共服务,建立了宗教文物保护修复制度,实现了寺庙僧尼社会保障体制的全覆盖。然而,十四世达赖却妄称社会主义新西藏“没有宗教信仰自由”,把他统治下的旧西藏描绘成宗教和谐、众生平等的“香格里拉”,这是公然对旧西藏神权统治的美化,是对历史的严重歪曲和对藏传佛教寺院民主改革成就的否定。
一、民主改革彻底废除了藏传佛教的封建特权
旧西藏的历史昭示社会:延续了几百年的政教合一、僧侣专政的封建农奴制社会,是导致西藏走向封闭、落后和衰败的枷锁。民主改革前,西藏共有寺庙2600多座、僧众11万余人,僧众占当时人口的约十分之一,在拉萨3.7万多城镇人口中,就有1.6万多名僧尼。一般而言,宗教场所和教职人员的作用是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需求,如此庞大的寺院集团和僧侣人员的存在,是否为纯粹的信仰需求和宗教生活?1904年到过拉萨的英国随军记者埃德蒙·坎德勒就写道:“这个地方实行的是封建制度。喇嘛是太上皇,农民是他们的奴隶”“强大的僧侣势力掌管一切。即使是佛陀本人,没有僧侣也无能为力”。藏学家梅·戈尔斯坦更是点到了问题所在,“在西藏,社会和政府奠基于宗教目标与行为凌驾一切的价值系统之上”“宗教的权力和特权及大寺院在阻挠进步方面扮演了主要角色”。因此,宗教和寺院集团是“西藏社会进步的沉重桎梏”“正是由于全民族信教和宗教首领执掌政教大权这一因素,导致西藏丧失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形势的能力”。
藏传佛教寺院在历代封建中央政府和西藏各地方势力的扶植、支持和利用下,发展成为独立的政治、经济实体,拥有着诸多政治特权和庞大的经济实力。同时,寺院与地方政治势力紧密结合,在政治上形成了政教合一制度,寺院与僧俗官员、世袭贵族一道构成了统治西藏的三大领主集团,当时宗教信仰已经被权力和贪欲扭曲成为畸形怪胎。
经过民主改革,在政教合一制度掩护下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被彻底粉碎。西藏自治区工委在1959年民主改革时明确指出:“必须在民主改革过程中,彻底解决寺庙的特权和剥削问题。”“在寺庙进行工作时,应坚决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爱国守法的寺庙和宗教人士,保护愿意信教的,也保护不愿意信教的,把尊重信教自由与废除寺庙的剥削制度和特权区别开来”,并明确了寺庙改革的基本政策之一,是公开宣布取缔废除“十条”宗教特权和剥削制度。
二、民主改革彻底废除了藏传佛教的强迫信仰
旧西藏地方法典在宗教信仰方面具有明显的强迫性,规定只有藏传佛教是唯一应该被信奉并推行的,其他任何不同类型的宗教均不得崇拜和信仰。例如,《十六法典》第三条规定:“按照大王之令所派遣之地方官吏……其目的即为以服侍和信奉佛法为主,不改教派之冠,不改信他宗。”这些都说明旧西藏地方法典在宗教信仰方面具有明显的强迫性。据民主改革前对哲蚌寺两个康村的387名僧人调查,因年岁小被送来入寺出家的有126人,被寺院勒派僧差来出家的有31人,自愿出家为僧的只有6人,仅占2%。
对旧西藏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前中央民族大学副校长、藏族学者喜饶尼玛教授也做了这样的总结:一是农奴被迫支应那种一家数童得抽一童入寺当喇嘛的僧差;二是有的领主为许愿或还愿新建寺庙,恐无人为僧或寺僧过少,强迫百姓为僧;三是一些农奴因生活所迫,不得不送子女入寺为僧尼,而这些僧尼便成为寺中的奴隶,并无多少时间参加真正的宗教活动。此外,有些愿意当僧尼的人,由于旧西藏职业歧视缘故又被拒之门外,如铁匠、屠夫等。所以在民主改革之前,实际上并无真正宗教信仰自由可言。
民主改革对这一违反基本人权的现象进行了彻底肃清,废除寺庙向群众摊派“僧差”的制度,禁止寺庙强迫群众入寺当僧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内涵中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到寺庙学经。”从此,信不信仰宗教成为个人私事,也属于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信教和不信教的个人自由得到了尊重和保护。
三、民主改革彻底废除了藏传佛教格鲁派的一教独大
藏传佛教的历史伴随着不同教派、不同寺庙之间的冲突与斗争。格鲁派于17世纪在清中央政府的支持下,取得西藏地方的领导权后,众多其他教派的寺庙也被迫改宗格鲁派,藏传佛教随即形成了格鲁派一教独大的局面。18世纪开始出现的 “宗教圆融运动”,也即“利美”,藏语意为“无宗派”,就是由噶举、萨迦和宁玛等派,为实现同等尊重所有教派,打破藏传佛教内部的门户之见,摒弃宗派偏见和矛盾而发起的一场运动,其实是其他教派联合起来反对格鲁派一家独尊的一场运动。但直到民主改革前,格鲁派寺庙在政治和经济上都处于绝对优势,其他一些小的教派在修行和传承方面处于艰难地步。据1932年调查,在寺僧人500人以上的大型寺庙中,格鲁派占19座,噶举派占3座,萨迦派仅占1座。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寺院中,格鲁派占21座,噶举派占9座,宁玛派占3座。这种排列次序以后基本上没有改变。
民主改革后,西藏自治区颁布了《寺庙民主管理章程试行方案》,明确规定实行“政治统一、信教自由、政教分离”和各教派在宗教上“各行其是、互不干涉”的方针,充分保障了住寺僧尼的公民权利,各教派在政治上不再受歧视,一律平等,为各教派的一切正常宗教活动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如今,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在培养学僧方面,也为各个教派统筹分配学习名额。2010年建成的西藏佛学院,围绕“教派不偏”“僧尼共学”等办学理念,形成了藏传佛教各派学员互相学习、各派百家齐放的氛围。
四、民主改革彻底废除了藏传佛教上层僧侣的统治特权
旧西藏政教合一封建农奴制社会中的寺庙,是一个拥有封建特权和等级森严的组织,不仅主寺和属寺之间存在着封建隶属关系,寺庙内部也存在森严的封建管理等级制度。在民主改革之前,寺院僧侣分成许多等级,活佛、堪布、管家及担任重要职务的僧官是上层僧侣,约占僧尼总数的4%。他们把持寺院的一切大权,享受更多的封建特权。占90%以上的广大普通僧尼无权无势。寺庙领主集团享有政治特权,他们可以影响、参与和操纵西藏噶厦政府的法律并有权设置监狱。旧西藏寺院都设有监狱、自备刑具,可以对下层僧尼和农奴滥施诸如挖眼、割鼻、砍手、刖足、推崖、溺死等酷刑。帕巴拉活佛就曾指出:“寺庙中一切压榨僧俗人民的封建制度和各种特权”“一定要全部废除。这些坏制度,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肯定是相违背的,也是违背国家宪法的,它和宗教的教规毫无共同之处。不改掉这种制度,不仅阻碍西藏人民的彻底解放,对宗教也无一粟之利,而害处却如大山。”
党和政府在寺庙民主改革的意见中规定:寺庙管理委员会由三分之二的贫苦僧尼和三分之一的爱国守法的宗教中、上层人士组成;委员会任期二年,由全寺僧尼选举产生,委员选出后应报经政府批准。从此,广大僧尼的地位得到了承认与尊重,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到寺庙事务的管理当中。在后来的《寺庙民主管理章程》中还强调,“住寺僧、尼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僧、尼之间提倡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加强团结,不得互相排斥和歧视”。在生产生活方面,民主改革初期就规定,僧尼只承担寺庙本身的生产,任何机关单位严禁向寺庙动员劳动,更不允许以支援生产建设等名义让僧尼承担义务劳动。民主改革保障了所有僧尼在寺庙的平等与权利,在生产生活方面体现了公平、公正,保证了僧尼在寺庙当家作主的地位,与广大群众一同享有公民的权利。
五、民主改革彻底改变了普通僧尼贫困无助的悲惨境地
民主改革前,普通僧尼一进寺院就要承担一系列封建义务和各种差役,寺院规定这些封建义务和差役可以出钱代役或贿赂免役,对此贫苦僧尼是无能为力的,只能终日为庙寺上层喇嘛劳动,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如哲蚌寺规定,凡要免除根差(意为老资格的差),要对本康村全体僧人布施茶饭1次,每人发藏银3钱,捐赠康村基金藏银600两,合计三项开支约3至4千两藏银。这是贫困僧人根本办不到的事情,因而他们也永远逃脱不了各种差役。
民主改革后,如寺庙在城镇的住寺僧尼,享受同城镇居民一样的粮食补贴和肉价补贴;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僧尼,享受与五保户同等的待遇;对参政议政的宗教界人士,享受与他们同等条件的国家干部、职工的同等待遇。通过寺庙的经营收入、宗教活动收入和各级政府的补贴,使住寺僧尼的生活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国家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更是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土地、财产、公共服务及宗教人士社会保障等作了明确规定。
2011年,我区推进寺庙“九有”工程,一些寺庙在“九有”的基础上增加了寺庙温室、澡堂、垃圾池、食堂等项目。目前,全区1700余座寺庙实现通路、通水、通电、通讯覆盖,有效解决了寺庙僧尼最渴望、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改善了寺庙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寺庙还落实了“一覆盖”政策,由地方财政每年补贴2600多万元,将全区寺庙在编僧尼全部纳入社保体系,实现了在编僧尼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全覆盖,每年免费为僧尼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使藏传佛教僧众与所有民众一起共享我国改革发展带来的丰硕成果。
六、民主改革彻底废除了上层僧侣专制的特权
民主改革前的藏传佛教寺庙管理体制等级森严,管理自主性强,明显体现出政教合一制度下寺庙管理的政权特性。寺庙内部管理模式机构庞杂,功能完备,且凌驾于世俗社会之上。这种游离于社会管控之外,并越权干涉世俗事务的管理模式,早已不符合近代社会发展的形势,在文物保护方面更是无从谈及。
民主改革后,全区寺庙普遍设立了新的管理机构,取代原有的“措钦会议”成为寺院内部最高权力机构。党和政府出台并不断完善《藏传佛教寺庙民主管理章程》,对藏传佛教寺庙的组织、机构制度等方方面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也对现代西藏寺庙管理制度产生了塑造性的影响。从2011年开始,我区加强和创新寺庙管理,将社会治理理念引入寺庙管理服务领域,把寺庙作为基本的社会细胞和社会单元,把广大僧尼作为普通公民,在全区寺庙全面实施了社会管理和公务服务全覆盖。
同时,党和政府在寺庙管理中对文物保护和修复工作也高度重视。国家先后投入7亿余元进行寺庙文物的修复。1994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委托的专家对维修竣工的布达拉宫进行了实地考察,认为维修的设计和施工都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是古建筑保护史上的奇迹,对藏文化乃至世界文化保护作出了巨大贡献。当年12月,布达拉宫由于其本身价值与保护状况,被世界遗产委员会一致同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伴随着被称为世界上最大规模“废奴”运动的西藏民主改革的进行,西藏佛教界也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宗教制度的民主革新,彻底废除了寺院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藏传佛教回到了清净纯洁的本来面貌。民主改革彻底废除了藏传佛教的封建特权,从根本上拔掉了政教合一封建农奴制度的最大毒瘤,为西藏实行人民民主制度扫清了反动的神权障碍、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藏传佛教界弘扬爱国爱教优良传统,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在政治上自觉认同、文化上自觉融合、社会上自觉适应,与社会发展同步、与时代进步同频,成为社会建设的和谐因素和国家建设的积极力量。十四世达赖为了复辟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把宗教作为政治工具恣意否定寺庙民主改革的成果,否定人民群众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千方百计干扰破坏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违背了藏传佛教自身的发展规律,违背了广大信众的心愿,其险恶用心昭然若揭,注定失败。
(作者单位:自治区党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