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4〕16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办法》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捍卫政治安全,保护人民根本利益,防范和应对国家安全领域风险挑战,推进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和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一。
国家安全工作坚持统筹兼顾、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群结合、共同安全,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四条 自治区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全区国家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组织推动国家安全战略、国家安全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市(地)、县(市、区)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国家安全战略和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部署要求,加强国家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协调推动涉及国家安全有关重点工作。
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办公室负责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国家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
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预防、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第七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和重要专项工作协调机制、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以及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国家安全协同联动机制,统筹推进国家安全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国家安全保障体系,保障国家安全工作经费以及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所需物资、技术、装备等,强化重点领域保障,加强国家安全重点项目建设,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第九条 自治区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家安全工作,防范、制止和举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公民和组织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一)散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制作、散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书籍、图片、标识、音像制品等;
(二)组织、策划、指挥、实施、煽动、参与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三)以任何名义为渗透破坏颠覆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提供资助或者协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自治区加强政治安全领域国家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严密防范、严厉惩治各种渗透破坏颠覆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防范其他领域风险向政治安全领域传导,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
第十三条 自治区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常态化开展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教育和理想信念、新旧西藏对比教育,推进党的创新理论大众化宣传普及;加强网络和社会舆情收集、研判和引导,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隐患,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十四条 自治区保障和改善民生,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新型网络犯罪和其他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的犯罪,完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西藏。
第十五条 自治区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依法治理民族事务,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十六条 自治区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依法管理活佛转世事务,深入开展宪法法律、宗教法规政策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社会管理、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机制,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第十七条 自治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加强基层治理能力建设,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发挥基层组织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作用,壮大群防群治力量,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第十八条 自治区创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场供应保障和配送体系建设,保障重大项目、重要产业以及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促进清洁能源、旅游文化、高原生物、绿色工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
自治区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加强重大经济决策风险评估,维护经济安全。
第十九条 自治区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健全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组织开展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贯彻实施能源安全新战略,完善产供储销体系和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国家清洁能源基地,推进科技创新和示范应用,加强重要区域、重要设施、重要目标的用能保障以及重要能源设施、能源网络的安全防护,做好战略性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提升能源资源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大力实施国土绿化行动;强化生态风险防范和预警,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整治生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自治区加强土地、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冰川、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坚持守住粮食安全底线,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实行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树立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提高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能力,加强粮食节约、应急和监管等工作,保证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
自治区依法保护、合理利用青稞等青藏高原种质资源,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信息共享和发布、应急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制度,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和对外提供活动,保护青藏高原珍贵、濒危、特有物种及其遗传资源,防范和应对外来物种入侵,提高应对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创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完善边境管控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边境管控工作,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立体化、信息化、智能化边境防控管理体系,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非法出入境活动和跨境犯罪,增强边境地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确保边防巩固和边境安全。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文物和文化遗产;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支持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实施新时代文化惠民工程,推动乡村文化振兴;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制,强化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深入开展扫黄打非等专项行动,有效维护文化领域安全。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强化基层应急基础和力量,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深入开展公共卫生、食品药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品、燃气、消防等重点领域专项整治,提高防范化解公共安全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严格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完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依法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深化网络安全治理,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应急管理制度,依法监测、防御、处置境内外网络安全风险,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加强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建设,制定完善数据安全政策措施和地方标准,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和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等机制,规范数据收集、提供、使用和处理活动,依法保障数据安全。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周边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根据中央授权开展与其他国家、地区双边和多边友好交流与合作,强化海外利益和投资风险预警、防控、保护体制机制,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
自治区依法应对来自外部的遏制、打压、渗透、破坏等活动,执行国家对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采取的反制措施。
第三十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国家安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强化情报信息收集网络建设,加强对情报信息的甄别、筛选、综合、研判分析、有效使用和共享。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获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国家安全各领域风险调查评估、监测预警等制度,完善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预案,根据国家安全风险程度依法发布相应风险预警。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调查评估、风险预警的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和排查化解工作。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实行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将落实国家安全责任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内容。
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对下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和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国家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实行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承担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法定范围、条件和程序,开展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对重点区域、重要设施、隐蔽工程、要害部位等重要目标的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开展国家安全风险评估,依法划定重要目标安全控制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实施重要目标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国家安全危机管控机制,依法及时处置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危机和突发事件。
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部署要求,依法处置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及时消除威胁和危害。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完善国家安全教育体系,建立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学习宣传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长效机制,建设国家安全教育基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升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和素养。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广播、电视、电影、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国家安全公益宣传。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国家安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有关机关专门从事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合法权益;相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支持保障。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的活动中,不履行国家安全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和组织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